(2016年9月25日)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属朝阳市作家协会领导下的直属学会。宗旨是团结、联络、服务,带领全市文学评论作者,积极开展文学评论活动,为繁荣发展朝阳文学事业作出贡献。
任 务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工作范围:
(一) 带领全市文学评论作者,积极开展文学评论活动;
(二) 不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征文活动,提高文学评论作者评论水平;
(三)举办文学评论笔会、采风等活动,创作优秀的文学评论作品;
(四)加强与域外文学评论相关团体的交流,扩大朝阳文学评论影响力;
(五)加强与各级学会的联络、学习和交流活动,发扬朝阳良好的文学创作传统;
(六)举办作家作品研讨,打磨文学创作精品。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本会不设会员,每个参与写作文学评论的作者和文学创作者,都可成为本学会邀请活动人员和服务对象。
组 织
第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二) 提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市作家协会任命;常务理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报市作家协会批准。
第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非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朝阳市作家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五)代表本会向领导机关请示和汇报重要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受会长委托签发学会文件;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经费及管理
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市作家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市作家协会批准后终止活动。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宣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