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评对象
1、凡工作在朝阳的市作协会员,均可参评。
二、评定办法
2、坚持真正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摒弃主观因素,打造“无评委奖项”,采取“积分制”。凡在国内统一刊号报刊发表或转载的文学作品,均获得相应分数,按每一篇作品积分多少决定获奖篇目。
三、期刊分类
3、重点核心文学期刊(临时增刊、专刊等不在参评范围):
《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文学版)、《民族文学》、《散文》、《诗刊》(上半月版)、《花城》、《钟山》、《上海文学》、《长江文艺》、《芙蓉》《北京文学·原创版》、《小说月报·原创版》、《文学评论》。
发表在以上期刊的文学作品,得50分。
4、全国重点文学选刊:
《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新华文摘》、《作品与争鸣》、《中华文学选刊》、《长江文艺好小说》、《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散文选刊》、《诗选刊》。
被以上期刊转载的文学作品,得50分。
5、其他核心期刊及全国重点文学报刊:
《人民日报》“大地”文学副刊、《光明日报》“作品”“荟萃”文学副刊、《文艺报》、《文学报》;
《儿童文学》、《青年文学》、《解放军文艺》、《广州文艺》、《作家》、《山花》(A版)、《天涯》、《大家》、《散文海外版》、《美文》、《诗刊》(下半月版)、《星星诗刊》、《当代作家评论》、《清明》、《江南》、《小说界》、《短篇小说·原创版》。
发表在以上报刊的作品,得30分。
6、全国省级文学期刊:
《鸭绿江》、《安徽文学》、《福建文学》、《山东文学》、《四川文学》、《长城》、《飞天》、《延河》、《湖南文学》、《作品》、《青海湖》、《广西文学》、《草原》、《朔方》、《重庆文学》、《天津文学》、《华夏散文》、《散文百家》等(除以上期刊外,其他省级作协和文联主办的文学期刊亦属此类)。
发表在以上文学期刊的作品,得20分。
7、发表或转载在其他国内统一刊号文学期刊的作品得10分。
四、体裁、字数及发表要求
8、一篇作品被不同报刊转载,按上述相应分数累计记分;一篇作品发表在不同期刊,不累计记分。
9、长篇小说发表或转载在“重点核心文学期刊”、“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均得100分,发表或转载在“其他核心期刊及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全国省级文学期刊”均得50分;发表或转载在其他国内统一刊号文学期刊得30分。
10、其他作品:小说作品不少于4000字、文学评论不少于3000字、散文作品不少于1500字(在同期报刊发表的多篇作品视为一组,可申报)、诗歌作品不少于一组(三首以上)。儿童文学作品包含在上述体裁中。
五、申报与认定
11、由作者自主申报“朝阳年度文学奖”,每人限定申报一篇作品。申报的文学作品均以刊发该作品的样报样刊为认定依据,以其它方式替代或证明的均无效。
12、市作协成立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按照《办法》(修订稿)中的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客观审定,计算分数,按照得分多少从高到低认定获奖篇目。负责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定。审定委员会成员不予参评。
六、奖励时限与数量
13、从2017年1月开始,在上述报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均在得分之列。
14、每年授予8篇作品为“朝阳文学年度优秀作品奖”。如果出现并列第八名,则三人以内(含三人),并列奖励;超出三人,并列第八名均不奖励。特殊情况,由审定委员会决定。
15、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申报上一年发表作品的时间,超过申报时间不再受理。每年度颁奖一次。
七、奖励待遇
16、凡获得“朝阳年度文学奖”的作者,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获得50分及以上积分颁发一等奖金;40分以下颁发二等奖金)、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17、获奖作品入围三年一度的“朝阳文学奖”,并作为申报“辽宁文学奖”的首选推荐作品。
本《办法》(修订稿)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朝阳文学年度优秀作品奖实施办法》自然终止。《办法》(修订稿)的组织实施权和解释权归朝阳市作家协会所有。
朝阳市作家协会
2017年3月13日
9、长篇小说发表或转载在“重点核心文学期刊”、“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均得100分,发表或转载在“其他核心期刊及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全国省级文学期刊”均得50分;发表或转载在其他国内统一刊号文学期刊得30分。
10、其他作品:小说作品不少于4000字、文学评论不少于3000字、散文作品不少于1500字(在同期报刊发表的多篇作品视为一组,可申报)、诗歌作品不少于一组(三首以上)。儿童文学作品包含在上述体裁中。
五、申报与认定
11、由作者自主申报“朝阳年度文学奖”,每人限定申报一篇作品。申报的文学作品均以刊发该作品的样报样刊为认定依据,以其它方式替代或证明的均无效。
12、市作协成立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按照《办法》(修订稿)中的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客观审定,计算分数,按照得分多少从高到低认定获奖篇目。负责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定。审定委员会成员不予参评。
六、奖励时限与数量
13、从2017年1月开始,在上述报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均在得分之列。
14、每年授予8篇作品为“朝阳文学年度优秀作品奖”。如果出现并列第八名,则三人以内(含三人),并列奖励;超出三人,并列第八名均不奖励。特殊情况,由审定委员会决定。
15、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申报上一年发表作品的时间,超过申报时间不再受理。每年度颁奖一次。
七、奖励待遇
16、凡获得“朝阳年度文学奖”的作者,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获得50分及以上积分颁发一等奖金;40分以下颁发二等奖金)、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17、获奖作品入围三年一度的“朝阳文学奖”,并作为申报“辽宁文学奖”的首选推荐作品。
本《办法》(修订稿)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朝阳文学年度优秀作品奖实施办法》自然终止。《办法》(修订稿)的组织实施权和解释权归朝阳市作家协会所有。
朝阳市作家协会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