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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20:30:47 

朝阳市作家协会监事会制度(2021年11月21日朝阳市作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朝阳市作家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协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委员(委员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适当形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或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市作家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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