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朝阳市作家协会。(Chaoyang Writes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共朝阳市委的领导下,由朝阳市作家、文学评论家、文学工作者和相关学术团体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坚持社会主义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机关朝阳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朝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73-5号。邮政编码为12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文学创作、研究、评论活动;
(二)组织作家研究、探讨文学的继承和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学活动;
(四)发展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并广泛加强联系;
(五)建立和维护文学网,建立和维护文学馆,编辑出版协会文学专业报刊及书籍;
(六) 开展各种形式对外交流活动和有偿服务活动;
(七) 组织开展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文学创作、研究、教育、宣传、出版、组织活动及文学事业开发中取得相应成绩;
(四)维护本会利益,以行动支持文学事业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各级合法文学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授予的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调离本市,三个月内提交转会申请,不申请者,视为自动转会。
第十四条 凡在朝阳市工作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自然视为本会会员;兄弟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会员因工作转入我市,经办理手续,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协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工作,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具备与所担任职务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非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五)代表本会向主管机关请示和汇报重要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受主席委托签发协会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社会赞助;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