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朝阳市作家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协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适当形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或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市作家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